建筑工程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,依法证明建设方与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工程项目,明确双方的权利、义务而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、合法性的活动。
一、办事程序
1.本人咨询或查询所申请公证事项所需材料,到公证处领取或网站下载相关证明表格。
2.持相关证明和表格、信函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。
3.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申请。
二、提交材料
1.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及A4复印件一份,如: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,社团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,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;
2.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A4复印件一份; 委托他人代理的,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A4复印件一份;
3.承包方需提供承包此项工程相应的资质证书及A4复印件一份;
4.工程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的,应提交招标文件、评标纪要及中标通知书;
5.未经招标签订合同的,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;
6.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、并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原件;办理变更协议公证的,应一并提交被变更的合同原件;
7.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。